本script為載入jquery核心使用,不影響頁面資訊瀏覽
桃園市赤子心過動症協會
:::* 瀏覽位置:首頁 > 法令政策
  • 字級選擇
  • 大
  • 中
  • 小

法令政策


《特殊教育法》睽違14年大幅修正 一文了解特教生有何影響?

  • 發佈日期:2023-04-25
  • 照片說明文字《特殊教育法》迎來時隔14年的大幅修正,立法院今(24)日逐條審查修正案,不過行政院版將學校應提供「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修正為「學習輔助人力協助服務」,刪除「生活」兩字,引發特教生家長和團體擔心,今日教育部同意恢復原條文。《公視新聞網》帶您了解修正法案還有哪些調整?關注特教生權益。文字說明

    《特教法》為何要修法?
    教育部說明,《特殊教育法》上次全法修法可回溯至2009年,期間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及兒童權利公約(CRC)等相繼國內法化,同時108新課綱也將特殊教育實施規範納課程,為落實人權公約精神及營造友善融合教育環境,因此進行全盤修法。

    我有一位無口語極重症腦麻兒 他的教育即生活【觀點】
    《特教法》修法重點有什麼?
    全案修訂34條,修正重點包含強調平等不歧視及通用設計、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推廣融合教育理念、精進特殊教育師資及課程規畫、統整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就學及輔導資訊、強化特殊教育支持系統及成效檢核等。修法重點包含:

    一、修正本法所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定義闡述方式,將導致其學習特殊需求之原因納入。(修正條文第3、4條)

    二、修正特殊教育諮詢會組成代表,增訂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幼兒園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參與,明定家長代表應為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為強化其積極性,明定每6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修正條文第5條)

    三、修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下稱鑑輔會)組成,納入幼兒園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及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以維護特殊教育幼兒權益。

    另增訂鑑輔會每6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召開相關會議時應將學生本人納入通知參與之對象,及法定代理人因特殊事由不能或難以行使親權或監護權時,得由實際照顧者出席會議。(修正條文第6條)

    四、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統整提供學前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入學資訊,並提供所主管場所所需之人力、資源協助。(修正條文第11條)

    五、增訂幼兒園得設置特殊教育班及申請特殊教育方案。(修正條文第12條)

    六、修正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成立目的,其組成代表增訂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增訂學校未有特殊教育學生時,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及家長代表參與。(修正條文第14條)

    七、增訂幼兒園設有特殊教育班級數3班以上者,應設專責單位以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修正條文第16條)
    文字說明
    (圖/教育部提供)
    《特教法》第9條:特教預算以附帶決議逐年擴增
    受少子化影響,近年學生數逐年下降,但特教學生人數卻不減反增。立委提案修改《特教法》第9條,每年特教預算應從4.5%提升至5%,地方政府則從5%提升為5.5%。

    教育部表示,受限2019年4月公布施行的《財政紀律法》,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因此該條文確定無法調整比率,最終僅通過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條文如下,考量特教生人數增加,為推動普特融合教育、實施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改善校園無障礙設施、調降分散式資源班師生比、減輕特教教師超額負擔(譬如:心評工作)、調整特教助理員合理待遇、滿足特教學生支持服務、加強資優及雙殊教育、發布第二期特殊教育中程計畫,教育部應依未來各教育階段學生數預估值,合理寬編年度特殊教育預算,並逐年增加,保障特教學生學習權,並維護教學現場特教品質。

    《特教法》第18條:特教心評工作專職化非唯一解方
    《特教法》第18條規定,針對高中以下的特教生應依基準辦理鑑定,但教育現場和教團反映心評工作嚴重增加工作負擔,不只佔用教學時間,甚至影響教學品質,朝野立委建議,應專責設置評估人員,同時認為心評應是高度專業的工作,應具有心理學等專業背景的人員來進行。

    針對立委所提出的修法建議,教育部回應,特教老師日常輔導工作辛苦,心評工作又集中同一時間,如何兼顧學生的輔導確實是兩難。

    教育部指出,減輕特教老師的負擔是共識,但專職化並非唯一解方,亦可以從降低師生比、充實特教資源中心專職人力,以及如何引用醫療資源來著手。教育部也擔憂若心評人員入法專職化,「方向去了就回不來」,要有更多配套及審慎規畫,因此建議條文保留,後續再討論附帶決議。

    《特教法》第23條:拒絕身障生入學家長可提申訴
    《特教法》第24條原先已規定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身障生入學,不過6成的家長表示,學校會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以教學資源不足為由拒絕,立委要求針對拒絕身障生入學的學校,訂定明確罰則。

    立委萬美玲表示,為確保身障生的考試權益,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辦理入學考試時,法令上除了規定要提供「適當服務」外,還要明確加入「應提供無障礙措施」的文字。

    教育部回應,依修正的《特教法》第23條,若有學校拒絕身障生入學,可依法提出申訴,至於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相關的無障礙設施,這是理所當然的。

    《特教法》第37條:助理員仍可協助特教生生活
    教育部因應衛福部建議,將《特教法》第33條第3款「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修訂為第37條第3項「學習輔助人力協助服務」,刪除「生活人力協助」的文字,引起部分家長團體反彈。

    對此,多名朝野委員在今日的逐條審查中提出應維持現行條文,因重症無法自理的學童在學校也有生理需求,擔心學生若得不到適當協助排斥上學,委員呼籲教育部維持現行條文,將「生活人力協助」與第4款「復健服務」的文字放回。

    針對教文會委員的建議,教育部同意完整保留「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和「復健服務」,維持原條文不予更動,並表示修正條文是希望能釐清部分觀念,因此雖維持現行條文,但會在「立法說明」中解釋觀念及內涵。
  • 分享
*回上一頁 *到最上面